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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戰》引發訴訟遊戲開發過程中如何防范IP風險?

原標題:《槍戰》引發訴訟 遊戲開發過程中如何防范IP風險?

近日,暴雪娛樂與網易共同宣佈,4399旗下《英雄槍戰》及《槍戰前線》兩款遊戲涉嫌侵犯《守望先鋒》著作權及構成不正當競爭,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這則新聞事件所映射的版權問題是我國遊戲產業發展長期存在的瓶頸,那就是遊戲開發過程中如何防范IP風險。上述案件是否侵權,自有司法部門作出裁判,筆者想探討的是,對於一個遊戲公司而言,究竟應當如何在開發過程中正確評估和防范有關的知識產權風險?以下將遊戲分成四個層面進行討論。

一是遊戲名稱。對於一般的遊戲名稱而言,由於字數過少,難以在有限的表達中傳遞出作者的某種思想並達到足夠的創作高度,因此一般難以受到版權法的保護。但是,對於知名遊戲而言,開發商可以將遊戲名稱在可能被再次商業利用的領域註冊為商標,就可以為以後的維權預留伏筆。同時,在對相關遊戲進行多樣化經營並獲得足夠的影響力後,就可以為後續的涉及遊戲名稱的商業糾紛中主張不正當競爭創造條件。因此,對於普通的遊戲開發商而言,在遊戲開發中應當盡力避免和他人知名遊戲名稱構成近似。

二是遊戲情節和人物關系。較為具體的遊戲情節和人物關系,如果能體現出一定電梯保養廠商的獨創性,可以構成作品。例如,在《神武》網絡遊戲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中,一審法院認定原告涉案遊戲的文字部分具有相對完整的故事內容。具體而言,涉案文字作品運用獨特的詞句組合方式,在整體描述具有武俠劇情的網絡遊戲背景故事之餘留出瞭玩傢互動參與塑造具體人物、情節的空間,同時兼顧介紹遊戲體系和遊戲規則的功能,此種表達方式具有獨創性,應受法律保護。因此,遊戲開發商在遊戲開發過程中,要註意遊戲所包含的故事情節應當避免和他人遊戲作品過於“雷同”。

三是角色形象與遊戲畫面。對於遊戲中大量出現的角色形象和動態的遊戲畫面,隻要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當然可以構成作品。在作品類型上,角色形象可以被歸為美術作品,而動態遊戲畫面可以被歸為“以類似電影攝制台中菜梯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其中,角色形象的保護已經有很多成熟的比對方法,而對遊戲畫面的保護,則存在諸多爭議,這是因為,著作權法實施條例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攝制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定義為“攝制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並且借助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因此,有一種很有代表性的觀點認為,類似動態遊戲畫面這種沒有“攝制”行為的創作,不能視為“以類似電影攝制的方法創作的作品”。但隨著實踐的發展,這種認識上的束縛逐漸被質疑和消解。事實上,越來越多的科幻電影或者動畫電影,都是依靠計算機進行繪制編輯,並不涉及攝像機的拍攝。從世界很多國傢的法律實踐來看,“連續動態的圖像”才是電影作品或者“以類似電影攝制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最本質的特征。

四是遊戲規則。對於遊戲規則,著作權法並不保護菜梯廠商其中所包含的“規則”(即如何進行遊戲),而隻保護規則的具體表達。因此,如果其他遊戲公司在電腦遊戲中直接復制瞭他人原創的遊戲規則表達(或者進行微小改動),則原創者在證明該規則表達符合作品構成要件後就可以通過著作權法主張自己的權益。但是,如果在後遊戲公司並未以文字形式出現相同或者類似的表達,而是使用瞭不同的表達來說明同樣的規則,則原創者將難以主張著作法上的權益,盡管如此,如果該規則仍然具有一定的個性化,並且又和人物名稱、人物關系等遊戲元素一起被其他遊戲公司抄襲,則遊戲開發商還可以嘗試訴諸反不正競爭法來維權。(孟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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